附录C:豁免权
私募
若根据1933年法案登记公司证券,你会发现整个过程并非易事。许多公司都对1933年法案的一系列法规加以利用,上述法规允许公司无需登记,就可以发行证券。我们在下面列出一些法规选择,作为第二章所述144A规的补充。
1。法规D
1982年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用了法规D,即通常所说的"安全港湾"("safe harbor")豁免权。通过采用法规D,公司可以免除1933年法案有关初次申请的严格要求。当一些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或机构有兴趣对你公司进行投资时,根据法规D发行证券通常是最佳战略。
根据法规D进行私募,开始时颇具吸引力,因为公司可以避免1933年法案项下登记注册。但围绕法规D的资格要求很快会变得与1933年法案一样复杂。对按照法规D发行股票感兴趣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的以下三项规中任一项的资格要求。
2。504规则
制定504规则的目的在于帮助小型企业迅速进入美国资金市场。此项规则规定的主要上市标准是12个月内证券销售额必须低于1,000,000美元。证券可以出售给任何人,可以利用总代理机构销售证券。
3。505规则
制定505规则的最初目的在于使机构投资者和不需要大量资金的公司受益。通过此项规则公司可以筹资5,000,000美元以上,但主要股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或投资机构组成。该规则最多允许包括35位投资者,可不必具备506规则所要求的较高经验水平。
4。506规则
506规则是为需要大量资金的公司制定,而资金掌握在投资机构或"合格的投资者"手中。所有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水平"("accredited investor")的投资者必须符合"经验丰富的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的有关要求。由于股东群具备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因此你就可以决定向投资者提供何种信息。但是你必须能够回答潜在买方所提出的所有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划分"经验丰富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确定法规D下的资格要求。对于法规D哪一规则最适合你公司的长期需要,必须与你所信任的商业顾问共同决定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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