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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融资
目录
01 介绍 02 机会的评估与选择方案的取舍 03 何种融资形式最适合你? 04 融资程序
05 时机问题——公司和经营环境 06 团队 07 发行前规划 08 承销商与投资银行
09 注册登记 10 上市等待期 11 结算 12 发行结算之后
附录A:证券交易委员会 附录B:证券交易所 附录C:豁免权 附录D:审慎性调查
第十二章 结束发行


公司在完成公开发行之后仍需重视决策与技术细节的处理。

你公司的证券可能会受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规则的影响。当然,需求量将取决于投资者。


股票买卖及上市后支持

新发行的股票通常以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一些公司无法达到纽约证券交易所(HTSE)或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的上市要求。这些证券交易所的操作类似于拍卖市场,而柜台交易市场通常通过协商来完成交易。经纪人和造市商通常会相互联络并协商叫价。叫价方代表证券能出售的价格,而要价方代表证券可以购买的价格。愿意通过柜台市场买卖的人们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要价。如果是一笔大交易,经纪人会为此请其他几个经纪人参与,共同要价以获得最好价格。

在柜台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大多数公司都希望申报进入NASDAQ,NASDAQ能够提供价格与发行量的信息,并可通过销售商网络来维持交易额。NASDAQ由两个层次组成。4000种最大、最活跃的股票被称为"全国市场发行股"(National Market Issues)。大约1500种不具备列入"全国市场发行股"的股票被称作NASDAQ"小型资本发行股"(Small-Cap Issues)。1998年10月,Amex和NASDAQ合并成立了NASDAQ-AMEX市场集团(the Group),但该集团宣布Amex和NASDAQ仍各自独立操作市场。(NYSE、AMEX和NASDAQ的上市条件详见附则B)

作为上市后支持的一部分,证券包销公司通常会是主要的造市商。包销公司应作好在承销商内部市场买卖证券的准备。最初销售证券时,一些认购者愿意在股价刚上涨时购买股票然后售出。这些认购者在原始价买入证券的几天之后再售出。当这些证券返回公开市场之后有可能对市场产生影响,致使市场价格低于原始价格。为稳定市场,防止或延缓市价下跌,主承销商会代表承销团竞价购买那些希望在发行初期销售股票者手里的股票。上述竞价不能高于发行价,一开始也不能高于现行竞买价。

另外,允许承销商"增发股票",它们销售股票的数量可以高于其按包销协议书所认购的数量。这自然会造成"空头"现象,即他们销售了实际并不拥有的股票。这种"空头"随后会由投机买主再出售的证券补齐,而且一直维持发行价格。再者,包销发行式的承销协议通常赋予承销商超额认购权利,补齐增发的部分。(这项期权称为"绿鞋"期权[green shoe option],因为绿鞋公司[Green Shoe Company]首次使用而得名。)

若承销商要增发股票或稳定市场,会在招股说明书的首页作出如下声明:

关于此次发行,承销商可能会增发或影响股票买卖以稳定证券市场价格并使之保持在公开市场普遍价格之上。这种稳定市场的活动,开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中止。

只要达到特定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同意进行稳定市场的活动,这种活动技术要求较高。关于稳定市场交易的详细报告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备案。


与金融界的关系

当你在美国市场上发行证券后,你会希望金融界对你的公司感兴趣。与经纪人、分析家等建立良好的关系非常重要,因为他们在维持市场对公司证券兴趣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投资银行和零售经纪人事务所设有投资研究部由一组分析家们对许多公司的发展情况进行持续性研究和分析。另外,独立分析家关注特定行业及特定行业内公司的发展。他们协助投资者评估并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路演时你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分析家,与他们熟识对你将大有帮助。

若这些分析家对你公司颇有兴趣,那么他们会研究你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它信息。他们也许还会同公司管理层面谈以收集第一手信息,甚至还会亲自访问公司。他们会希望与公司高层管理者会见,因此公司应努力做到大门向他们敞开。

若分析家并未来你公司访问,那么你应该努力找机会同他们会面。如果你正计划去纽约出差,而某位分析家正好在那座城市,而且这位分析家恰好又十分精通你所从事的行业,那么你应该请你的承销商或公关公司安排你们会面。许多分析家都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表详细报告,你与他们接触将有助于他们了解你公司的发展情况并为公司建立良好的商誉。

在证券分析师协会中频繁出现应是你公司金融公关计划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们会向投资者建议购买或销售你公司的证券。如果他们邀请你作演讲,你就要抓住这个机会。

正如前面所述,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你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正面或负面的),除非你有合法的商业目的方可将这些信息保密。你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新产品或新服务、新的重大合同或项目、重大购并或合资、管理层重大变更及财务状况等。在此领域你应该咨询律师的建议,因为法律要求各不相同。披露上述信息时还可能要填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6-K表。

对公众的披露通常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由于媒体会有选择地进行报道,某些情况下你可能希望把发布稿直接发给股东以确保你已履行全面披露的义务。

必须注意不要把重要的信息披露给那些仗此信息买卖证券的人,除非你也向金融界同时披露这些信息。如果你把信息过早披露给某个人,而这个人又不可能保守机密信息(如证券分析师),那么你必须尽快向公众披露此信息。同样地,如果你把诸如预计收益这类信息披露给某分析师(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那么你必须向每个人进行披露。

为确保披露准确、充分、及时,你可以在公司中委任一位信息官,他的职责包括:(a)答复证券分析师、商业媒体和其它利益各方的信息要求;(b)复核所有提议的媒体发布稿、在媒体上发表演讲或接受采访的正文或大纲。你还可以授权某些高级职员或员工同金融界成员进行会谈。


遵守证券法

一旦你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就要遵守美国证券法。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应同公司顾问一起商讨根据证券法所要承担的何种责任和义务。我们简单讨论了如下几个方面,但你应当记住这些法律极其复杂,公司法律顾问应参与意见以确保公司遵守这些法律。

及时披露信息。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在多数情况下,很容易判断是否是重大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则不然。一般说来,如果你作为投资者认为某一事实对你作出投资决定极为重要,则应该将此事实加以披露。

内幕消息交易。了解公司内幕消息的人不得在该信息向公众披露之前买卖公司股票。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和员工,也适用于公司外部获得此类信息的人。事实上,如果了解内幕者向他人泄露机密,则按照联邦证券法双方都应对由此带来的损失负责。

1934年法案。如果你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你拥有一千万美元以上的资产和500名以上股东,那么你必须按照1934年法案注册公司。按照1934年法案注册的公司需满足如下五项法律要求:

定期报告要求。公司必须每年填写20-F表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备案。设计20-F表的目的在于对登记书披露信息进行不断更新。因此,该表应包括经营信息、管理信息以及最新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但某些披露信息可能会比登记书中包括的内容更为简练。

中期报告(通常每季度或每六个月)按6-K表格式编制。报告应包括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管理层会议纪要、财务状况分析、经营成果以及特定报告事件在中期发生时的描述性披露(上述事件包括诉讼、证券变化、优先证券违约、将事件提交证券持有人裁决等)。虽然你没有任何义务按少于半年的周期出具中期报告,但你可以考虑像美国公司一样按季度出具报告。美国的投资者和分析师更希望按季度出具报告,因为他们认为获得更多信息有助于他们作出明智决策。

如果发生如下事件则必须填写6-K表;如管理层变更、非正常业务中重大资产的购置或处置、独立会计师变动、董事辞职、破产或财务清算。

如果你不必按照1934年法案注册,也必须遵守上述定期报告要求,对上市年度的余额以及以后拥有500名或500名以上股东的每一年度的余额进行定期报告。

记住你所作的有关业务的任何公开披露都会直接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特别是在宣布收益结果时,如果超过或低于你的预期结果或分析师的期望值,你的股票价格会出现重大变化。因此重要得是加强预算能力并与分析师保持联络以了解他们对公司的看法或期望。

[寻求委托]。在召开股东会议或要求以书面形式对某一事件进行股东投票前,你必须发出信息声明,如果你正寻求委托,则需发出委托声明。如果召开年度大会并选举董事,那么你还必须发出年度报告。

[反外国贿赂行为法案]。反外国贿赂行为法案对公司提出了如下法定要求:

●对交易作合理、准确、详细的记录
●保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能够充分确保(a)按管理层授权进行交易,(b)正确记录交易,(c)对获得资产予以保护,(d)资产具有充分可说明性。

反外国贿赂行为法案是在公司向政府官员、非美国公司或政府、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各方广泛宣传"敏感付款"后实施的。如果公司遵守反外国贿赂行为法案的有关规定,那么上述"敏感付款"会在理论上加以讨论后终止。即使该法案不存在,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和股份上市公司)也会希望保持适当记录和内部控制。按照反外国贿赂行为法案,公司及其员工若不遵守法案将受到法律制裁。

[收购股权]。1934年法案含有几项有关收购股权和个人拥有超过5%股票的条款,不论上述股票是否是通过收购股权获得的。公司按1934年法案注册后,拥有你公司5%以上股票或通过收购股权而拥有5%以上公司股票的人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公司进行有关披露。上述条款规定了股权投标出价方式以及公司拒绝股权收购的方式。

[公司内销股票]。持有超过10%股票的股东以及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关于股票持有情况的报告。最初报告必须在公司按1933年法案登记生效时提交。任何需遵守这一要求者必须在取得上述身份后10天内提交最初报告。最初报告一旦提交,对于股票持有情况的任何变化(如购买,销售,赠与,行使优先权等)必须在变化出现后下月的第10日之前提交相关报告。

所有提交报告人员必须遵守1934年法案的"短期利润"规定。如果上述人员在六个月月内从买卖公司证券或售出证券后再买回的行为中获利,他们应向公司上交上述利润。不论交易进行是否基于内幕消息都适用此规定。

提交报告人员不得销售他们尚未拥有所有权的证券(即"卖空")(sell"short"),如果他们已拥有所有权,也不得销售他们不能在销售后20天内交付的证券(即"以保险箱为抵押的卖空")(sell "short againest the 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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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介绍 02 机会的评估与选择方案的取舍 03 何种融资形式最适合你? 04 融资程序
05 时机问题——公司和经营环境 06 团队 07 发行前规划 08 承销商与投资银行
09 注册登记 10 上市等待期 11 结算 12 发行结算之后
附录A:证券交易委员会 附录B:证券交易所 附录C:豁免权 附录D:审慎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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